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水平,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特制订《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博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3年10月21日
哈尔滨工程大学
关于博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是证明其学术水平,获得博士学位的必要条件。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水平,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工学门类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应达到的要求:
至少在sci、ei源期刊上公开发表且检索 3篇论文,其中博士生在3年内申请答辩的,至少被sci检索 3 篇;超过3年申请答辩的,至少被sci检索 2篇;在第6学年的4月份至6月15日期间完成学位论文答辩的,至少被sci检索 1 篇,或在ei源期刊上公开发表且检索5篇。
博士研究生取得国家科学技术三大奖(前7名)、省部级科学技术三大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可等同于在 sci源期刊发表且检索2篇文章。
博士研究生在sci一区源期刊发表1篇文章,可等同于在 sci源期刊发表且检索3篇文章; 在sci二区源期刊发表1篇文章,可等同于在 sci源期刊发表且检索2篇文章。
授权3项及以上发明专利等同于在sci期刊上公开发表且检索1篇论文。
第二条 管理学门类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应达到的要求:
至少在国内外重要期刊(cssci期刊源核心版、cscd期刊源核心版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发表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管理科学重要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第三条 法学门类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应达到的要求:
至少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4篇学术论文,其中博士生在3年内申请答辩的,至少3篇发表在被cssci收录的核心期刊上;超过3年申请答辩的,至少2篇发表在被cssci收录的核心期刊上。
第四条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报》(英文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等同于ei源期刊,对于在《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报》(中英文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多于1篇时,最多只按1篇计算。
第五条 博士学位研究生必须是所发表学术论文或发明专利的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若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必须为其博士生指导教师(或博士生副导师)。
第六条 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和通讯地址均为哈尔滨工程大学(英文为harbin engineering university)。
第七条 sci、ei检索源期刊和cssci、cscd及国内核心期刊的规定。
sci、ei收录期刊及sci期刊jcr(全称journal citation reports)分区以校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为准。
cssci指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的收录期刊(可查阅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网页,网址:)。
cscd指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公布的cscd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中收录的“人文社会科学类期刊”为准。
第八条 博士学位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学术论文投稿前应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指导教师应认真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是否与学位论文的创新成果相关、学术论文是否存在学术道德问题等内容,指导教师对审查结果负责。学位论文送审前对二者的相关性有异议的,博士研究生需写出相关性说明,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送审。
第九条 在国外著名期刊《science》、《nature》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等同于满足本规定的第一条;被ssci收录1篇学术论文,等同于满足本规定的第二、三条。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2级以前入学(含2012级)的博士生,若达到本文件规定的发表文章要求,可采用《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校研字〔2008〕13号)文件规定的a类评审方式(即学位论文由导师组织评阅);若满足该文件规定的a类评审方式,则按b类评审(即学位论文由学校和导师共同组织评阅);若不满足该文件规定的a类评审标准,但满足《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规定》(校研字〔2007〕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则按c类评审(即学位论文由学校组织评阅)。
2013级以后(含2013级)入学的博士生毕业需满足本文件规定的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不再适用《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规定》(校研字〔2007〕11号)和《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的有关规定(试行)》(校研字〔2008〕13号)文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各院系需结合本学科的实际情况,在不低于学校对申请博士学位发表论文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制定本学科的标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校研究生院。